《經濟通通訊社11日專訊》海峽石油化工(00852)公布,在上周五(8日),執行
董事兼最終控股股東之一王健生單方面申請,從香港高等法院取得針對該集團、執行董事兼最終
控股股東之一姚國梁、獨立非執行董事鄧珩、執行董事譚笑及執行董事馬毅作為被告的命令。
該集團指,該命令規定,在通過及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義務或文件以發行新股前,有關被告
須提前72小時通知王健生,並提供有關發行該股份的原因、認購人身分、發行該股份的價格及
將予發行股份數量的詳細資料。該命令將持續至今日上午11時正,除非法院進一步命令予以更
改或延續。有關王健生申請的法律程序押後至今日上午9時30分。王健生目前持有超過50%
股權。
該集團董事會澄清,僅探討進行股份配售的可行性,並未與任何配售代理或投資者訂立任何
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已尋求法律意見,並將採取必要行動。(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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