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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級調查機制依問題嚴重性啟動,10月或生效
▷ 《調查規例》賦權查閱文件、視察處所及要求合作
公務員事務局今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簡介「部門首長責任制」的理念、第二級調查機制的運作模式,以及擬議《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規例》(《調查規例》)的要點。當局目標於今年6月以「先訂立、後審議」形式向立法會提交《調查規例》,審議期如被延長,《調查規例》將會於今年10月中旬或之前生效。
文件指出,「責任制」將按部門問題的嚴重性訂立兩級常設調查機制,若問題性質較為不嚴重、屬單一事件,以及牽涉負責具體操作的執行人員,將由部門首長負責進行第一級調查。如部門出現嚴重問題,或涉及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或有迹象顯示問題可能涉及部門首長的角色時,則會由「敍用委員會」領導的調查小組展開第二級調查,這是一項新的調查機制。
為了賦予目前作為獨立法定諮詢機構的「敍用委員會」新的調查職能,公務員事務局將根據《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第14條制定《調查規例》,為「敍用委員會」轄下調查小組的運作提供法律基礎。《調查規例》將賦予調查小組權力,包括可要求受查者提供管有或控制任何與調查有關的資料或文件;容許調查小組查閱管有或控制任何與調查有關的資料或文件,以及進入並視察任何由政府部門佔用的處所等。
被調查的政府僱員必須與調查小組合作,並獲告知他們的職責是配合調查;如仍有不合作者,會被視作沒有履行職責並以紀律機制跟進。
在「責任制」下,行政長官、司長或局長均可啟動第二級調查。若調查報告發現有員工可能涉及行為不當,政府會按公務員紀律機制處理。若調查報告發現有員工工作表現欠佳或欠缺應有的能力,政府會按公務員工作表現管理制度,及/或行政措施跟進處理,例如提供培訓、調職,或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基於人員的工作表現持續欠佳或其行為令部門首長對其繼續履行職責的能力失去信心,為公眾利益著令人員退休。
《經濟通通訊社14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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