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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費項目含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代收費
▷ 禁止跨學期預收費及以第三方名義收取額外費用
發改委、教育部、財政部聯合發布《關於完善幼兒園收費政策的通知》,從規範收費項目、分類完善收費管理方式、明確收費標準制定原則等8個方面明確相關要求,旨在更好發揮收費政策對優質普惠供給的牽引撬動作用。《通知》將於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通知》,幼兒園收費項目包括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開設托班的還可收取保育費。其中,服務性收費指幼兒園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為在園兒童提供由家長自願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代收費指幼兒園為方便兒童在園學習和生活,在家長自願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與幼兒園保育教育直接關聯的服務事項,以及明確規定由財政保障的項目,不得納入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
在明確收費標準制定原則方面,《通知》強調,定價成本不得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代收費按照實際支出情況收取,不得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在建立目錄清單制度方面,《通知》明確,各地要建立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幼兒園本園收費兩張目錄清單,並加強收費公示,未在清單內、未經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不符的,一律不得收費。
在加強收費行為監管方面,《通知》指出,相關收費可按月、季度或學期收取,但不得跨學期預收;幼兒園不得以幼小銜接班、興趣班、課後培訓和親子特色班等名義收取保教費、保育費以外的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鈎的捐資助學費用,不得通過家委會收取任何費用,嚴禁引入第三方機構向幼兒家長直接收取費用。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24日北京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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