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2019
不明於法 公義難存
就《逃犯條例》修訂,政府近日再提3方面共6項改動,集中處理較嚴重罪行,加設更多港移交疑犯的限制及加強保障疑犯的利益,這無疑是對社會上部分疑慮作出積極回應。不過,看日前的立法會,政府官員與非建制派議員的討論沒有結果,恐怕社會將必再為這類泛政治化的議題付出代價。
其實,《逃犯條例》可修訂與否,對社會上絕大部分人都無大影響,只是有人藉着部分市民對《條例》、中港及國際執法慣例的不理解,以妖魔化的誇張手法,把原本符合公義原則的修例,說成是另有目的,但勝在有人相信,政客便有市場,有「籌碼」在手賭一鋪,撈一筆。
先談公義大原則。執行法律,彰顯公義,原本應該沒有任何事情可凌駕其上,觸發今次《條例》修訂的陳同佳案,若因一些不涉公義的原因而令受害人及其家人,甚至被告獲得不公義的對待,香港,還談甚麼公義和法治?
"Good citizen needs no laws."(好公民不需要法律),法律不是用以懲罰好人,反而是要制約那些抱有犯罪目的者或罪犯破壞社會秩序。修訂《逃犯條例》原意是針對現代跨境罪行的特質,堵塞漏洞,《修例》涵蓋範疇有多廣闊更應與時並進,也應符合國際慣例及人權要求。今時政府把罪行判刑門檻提升至7年以上、移交協議加入「無罪假定」等條款,已進一步顧及部分人的疑慮。
今時港、美可以引渡罪犯,中、美也有「合作引渡」的安排,既然三者平等,為甚麼香港跟內地不能互相引渡逃犯?過去雖不可以,但今時撥亂反正又可否?大家會容許不公義因法律漏洞而得以繼續存在?
2004年,中國曾自美國引渡涉挪用公款的銀行分行行長回國受審,也曾自加拿大引渡涉830億元貪污案的賴昌星回國受審,中國既可從美加或其他國家引渡罪犯,為何不可以從香港引渡?
有人反對引渡修例,為甚麼不先反對美加引渡華為的孟晚舟?至於有國家對香港修例表示關注,筆者則認為美加都沒有資格發言,因她們正就這一宗原屬民事的訴訟進行不合理的引渡。
若有人說《逃犯條例》的修訂或孟晚舟的引渡不涉政治或經濟考量,是存心歪曲事實。最近在港發行的《美國陷阱》正揭示了美國以法律這非經濟手段「肢解」商業競爭對手的手法,而港有人卻不惜援引國際壓力,干涉香港修例。
恐懼之可怕在於恐懼本身,有人就利用了部分市民的疑慮,捕風捉影,再一次讓政治凌駕於公義及社會大利益之上,只憂慮沒有實際出現過的所謂政治檢控,即使道理再多千萬個,恐怕也是白費唇舌。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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