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5/2017
UGL調查 宜開誠布公
立法會調查梁振英UGL事件專責委員會副主席周浩鼎關於調查範疇的建議,涉嫌曾被特首梁振英修訂過。既然UGL事件備受社會關注,調查者及被調查者好應謹言慎行,以免再為社會帶來無謂的風波。
有關利益衝突的調查,應適時向公眾披露,避免猜疑。
調查梁振英與澳洲企業UGL協議,今時更應以開誠布公、公正透明的態度進行。作為受調查對象,梁振英自稱有權表達對調查範圍的看法,不過,他以甚麼形式,包括公開或私下、書面或口頭;向甚麼人、多少人表達意見或觀點,以他的身份,都極度敏感。
至於委員會內任何成員,在處理這些「看法」時,都應十分審慎,更應知會委員會內其他成員,否則,瓜田李下,容易會被人懷疑為被查者的「卧底」,有損專責調查委員會的公信力。
梁振英向周浩鼎提出有關調查範圍的「看法」有利自己,並不令人意外,否則才違反常理,至於這是否干預調查或不道德,社會則可再討論,而作為委員會副主席的周浩鼎,當收到受查對象的「看法」後,怎樣用於才是有利調查的「參考」,就要有一些智慧。被查者提出的所有意見或「看法」,調查者未經判斷,甚至不假思索,便照單全收,實在有欠智慧。再者,假如真的照單全收,卻又被人揭發,周議員就更失策了。
讀者「周頂咀」請纓加入UGL的調查委員會,還寫了份計劃書自薦︰一、先主動問梁振英可以怎樣調查,實行賣個人情,「有商有量」;二、以梁今次的態度,有理由相信他很可能會再有「充分合作」的誠意;三、「頂咀」會以「來說是非者,便是是非人」的思維,朝他「看法」沒有提出過的觀點,或與他「看法」相反的方向調查及舉證;四、把他的「看法」臚列出來,找出他用以辯護的論點和理由,再廣泛徵詢委員會內其他成員的意見。
「頂咀」相信,用以上「引蛇出洞」或「誘敵深入」的「偽雙重卧底法」,調查將會更有成果。
警察查案、法庭作供的過程中,假資料、假證據、假象等,跟事實與真相一樣混雜紛陳,稱職的調查人員,要有判別各項資料真偽的能力,從而避免被誤導,再高明者更須懂得善用涉利益衝突者的觀點或意見,並進行反方向偵查及蒐證,而不是像今次周浩鼎般,「參考」受查者意見至作為自己向委員會提交的建議。
事實上,立法會任何調查委員會中,若有成員與被調查對象私下接觸而沒有申報,將影響公眾對調查的信任,社會又將要付出代價。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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