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6/2020
可以不喜歡,但「港版國安法」有法理基礎
香港人最憂慮是北京太強力介入香港事務。80年代初中英談判時,一國兩制正是解決這個憂慮的最佳選擇。
可惜回歸23年,憂慮沒有變成信任,而且有太多政治力量在背後操作,這個憂慮不單止港人未能變成信任,即使於北京來說,由最早期的信任也變成憂慮了。她也憂慮一國兩制變了樣,變成外面政治勢力干擾國家的行為。
去年反修例所引發的連串暴力和破壞行為,正正解釋了今日北京以「港版國安法」去反制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決定,授權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制訂「港版國安法」。此決定目前仍不是法律,還要待人大常委會立法,相信在6月底7月初完成,以作為DQ部分有意參選立法會人士的依據。
有人批評「港版國安法」是北京強加港人,其實是他們孤陋寡聞,又不去做做功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這就是特區的憲制基礎,沒有國家的「必要」,就不會設立行特別行政區;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法律」按「按照具體情況」而「規定」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所以不可以說中央政府沒權為香港立法。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的第2段,「監督憲法的實施」,以及第14段,「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現在要建立和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法機關,不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職權嗎?怎可以說人大代表大會沒權呢?
而在第62條的第16段亦說明「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國家安全自然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去處理,所以這次人大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港版國安法」,完全是有憲法根據。
不喜歡的人即管不喜歡,但法理就是法理。北京制訂「港版國安法」仍有尚方寶劍未出,已經把反對派壓下陣來,條文出台,或有更驚人之舉。
去年反對派搞甚麼「反送中」大遊行時,已經寫了一篇「反送中將會變全送中」,不是有甚麼先見之明,只不過政治分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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