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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020

可以不喜歡,但「港版國安法」有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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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人最憂慮是北京太強力介入香港事務。80年代初中英談判時,一國兩制正是解決這個憂慮的最佳選擇。

 

  可惜回歸23年,憂慮沒有變成信任,而且有太多政治力量在背後操作,這個憂慮不單止港人未能變成信任,即使於北京來說,由最早期的信任也變成憂慮了。她也憂慮一國兩制變了樣,變成外面政治勢力干擾國家的行為。

 

  去年反修例所引發的連串暴力和破壞行為,正正解釋了今日北京以「港版國安法」去反制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決定,授權予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制訂「港版國安法」。此決定目前仍不是法律,還要待人大常委會立法,相信在6月底7月初完成,以作為DQ部分有意參選立法會人士的依據。

 

  有人批評「港版國安法」是北京強加港人,其實是他們孤陋寡聞,又不去做做功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這就是特區的憲制基礎,沒有國家的「必要」,就不會設立行特別行政區;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法律」按「按照具體情況」而「規定」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所以不可以說中央政府沒權為香港立法。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的第2段,「監督憲法的實施」,以及第14段,「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現在要建立和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法機關,不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職權嗎?怎可以說人大代表大會沒權呢?

 

  而在第62條的第16段亦說明「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國家安全自然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去處理,所以這次人大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港版國安法」,完全是有憲法根據。

 

  不喜歡的人即管不喜歡,但法理就是法理。北京制訂「港版國安法」仍有尚方寶劍未出,已經把反對派壓下陣來,條文出台,或有更驚人之舉。

 

  去年反對派搞甚麼「反送中」大遊行時,已經寫了一篇「反送中將會變全送中」,不是有甚麼先見之明,只不過政治分析而已。

 

 

 《經濟通》所刊的署名及/或不署名文章,相關內容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經濟通》立場,《經濟通》所扮演的角色是提供一個自由言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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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满庭芳發表於 2020-6-17 05:06 PM
  • #5
  • 支持全國人大制訂港版國安法。

    港人已識破反中亂港勢力慣用的抹黑伎倆。

    以高鐵“一地兩檢”為例,當年,反中亂港勢力大肆抹黑妖魔化“一地兩檢”,至今歷歷在目、言猶在耳。

    亂港派聲稱內地公安隨便在香港拉人,有發生過嗎?從來沒有。

    事實證明“一地兩檢” 方便快捷,運作順暢,造福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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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住發表於 2020-6-17 02:43 PM via app
  • #4
  • 回覆 #2 無住


    “人大” 通過國家訂立 “香港國安法” 已成事實,無需再花時間争拗了。

    中央政府製訂“香港國安法”,目的是保護國家安全,香港亦覆蓋在內。中國是實行成文法國家,順理成章立法應是採用成文法。

    中央給與香港“一國兩制”,法律上採用普通法,故只適用於“一城”之內所涉及的法律事宜,不影響“一城”之外的一國法律運作。就算香港法官對“基本法”條文內容有疑問,也需要向“人大”尋求釋法,這已是常識!

    按邏輯分析,若有人在香港(不一定是香港人)觸犯“國安法”,那就是涉及全國安全,不單只是“一城”之內的事情了。照此,案件審理在何地執行,當地或異地,則應由中央政府按情况指定委任,而不是香港法律界関埋門自説自話,只能在香港審理,採用只適用於“一城”的普通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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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文樂發表於 2020-6-17 02:09 PM
  • #3
  • 明明犯了基本法,五毛巧言善辯,只為主子有膽說謊,卻無膽去承認自已監粗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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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住發表於 2020-6-17 01:17 PM via app
  • #2
  • “起底”警察犯人被判缓刑!
    持武器“私了”被打到昏迷躺在地上的市民,傷人犯判感化,判刑輕過打拳頭架!
    擲汽油彈暴徒判罸款少過在馬路抛棄烟頭!
    看法官的判刑理由,真係佢話乜都得,認真無厘頭!

    從前還相信“法官心証”這一説法,但近期看得多香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愈来愈感覺“法官心証”一詞和最近反對派政棍聲稱反對暴力,擁護“廿三條”立法,同樣是黑色幽默…。

    如果犯了“國安法”重罪,由香港法官去判刑,結果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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