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5/2018
代客探監 終審奇裁
本港首宗「代客探監」案早前於終審法院進行上訴,日前裁定探監的上訴人得直。這個「離地」的裁決頗為「離奇」,也少不免令市民莫名其妙。雖然「代客探監」變得合法,但是否合理,不言而喻,公道,自在人心。
有公司東主和僱員因受客戶委託,代為探訪候審人士而被控串謀詐騙罪。兩人早前就相關控罪,上訴至終審法院,並以《監獄規則》中「朋友」的定義作為上訴的理據。
終院將「朋友」界定為「毋須與候審囚犯相識,只要探監者並沒有不當意圖」便可,並認為上訴庭誤將候審人士與已被定罪的在囚人士混為一談。判詞指出,上訴人是受候審人士的親人委託,代為履行親友的作用,此舉不會扭曲「朋友」意思,因此,「朋友」的定義應擴大至涵蓋上訴人的角色,而上訴人聲稱自己是候審人士的「朋友」並非失實陳述,故獲判上訴得直,真令人啼笑皆非。
「朋友毋須相識」?這無疑已超越了一般人的理解。根據《漢語詞典》,「朋友」是除情人或親屬之外,彼此有交情的人。
事實上,朋友應是雙方人際關係已發展到某個階段的人,從相識、泛泛之交,以至好朋友、知己等,似乎連幼稚園學生都不會懷疑自己的理解;至於候審與在囚人士在「朋友」方面又應分別有不同的理解,就更非普通人所能理解了!
若實事求是地去看,「代客探監」本質上,「朋友」根本並沒有感情存在,而只有利益關係,固然稱不上甚麼情感上支持、協助在囚人士更生,連代傳物資的意義可能也不太大,因日用品如毛巾等,基本囚所都會有提供,反而那些委託探監的「客戶」身份及背景,卻更耐人尋味,他們會否容易成為社團內部的傳話人或代社團人士「處理」事務,不得而知,但肯定會加重了懲教署在資源上,尤其是前線工作人員的保安壓力,以防有任何「閃失」。
「代客探監」日後會否成行成市,尚須拭目以待,但短期內就肯定變成獨市生意。這不但會對懲教署日常運作造成不必要的妨礙,尤其是為加強保安,而令職員要更加警覺,而在支援在囚人士更生,無論是候審或已被定罪者,又從何談起呢?
無上限的同理心和同情心,對「代客探監」在法理上構成了另一番理解,但這卻給社會發放一個錯誤的信息,還可能會令懲教署增加不必要的行政措施加以防範,以保護所有在囚人士的人身安全,並確保懲教所正常運作。社會對這樣一個建基於法理或同情心的「離地」裁決所須付出的代價,是否也太大了一點?一個超乎普通人所認識的情、理之法,真不普通,是否︰此法只應天上有,人間哪得幾回「行」?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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