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2/2014
中期贍養費
何敏怡
何敏怡
何敏怡律師專長家事及婚姻法,2011年加入咸頓金仕騰律師行。
她為本港和外國客戶,就離婚、裁判分居、子女管養權及探視、附屬濟助、婚後協議、跨司法管轄權問題,以及離婚後事項提供法律意見;亦曾辦理民事訴訟和遺囑訂立及認證等事宜,且具有廣泛的庭上訟辯經驗。
何律師於1998年獲認許為香港律師,亦是婚姻監禮人,其主要專業服務範疇如下:司法管轄權爭議、離婚和裁判分居、分居協議、婚姻財產分配協議、婚前和婚後協議、子女管養權爭議、子女照顧及管束的相關法律程序、已婚或未婚父母的權利和責任、監護安排的相關法律程序、與《海牙公約》有關的父母擄拐子女離境問題及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向法庭申請委任受託監管人和提供相關協助。家事法庭
一場離婚官司,由向法庭提出離婚呈請到正式審訊,視乎案件的複雜程度,一般需時一年多甚至兩年多的時間。有很多的家庭,大部份的資產都由其中一方持有或控制(通常是男方),另一方如不合乎資格申請法律援助,又想找律師協助的話,律師費確實會是一個非法沉重的負擔。
就算其中一方本身有點積蓄,亦可能在官司進行期間已花掉七七八八。更甚的是,有一些人會刻意扣減對方的生活費,希望向對方施加經濟上的壓力,務求令對方接受自己開出的和解條件。
所以,在現行法例中,家事法庭的法官是有權頒布中期(又稱臨時)贍養費的命令,以確保經濟上較差的一方,尤其是需要全職照顧小孩的一方,在官司進行期間,生活水平能得以維持。
合理的準則
除了生活費,亦可以要求對方分擔律師費。中期贍養費的其中一個特點,是不會影響雙方經法庭審訊後頒布的命令。即最後法庭認為支付的數目應該較多或較少的話,會於作出判決時作出對沖及調整數目。所以,律師一般都會建議客人接受一個合理的數目,因為多付與少付,最終會作出調整的。故不值得花一筆律師費,去爭拗一個臨時的命令。
法庭於處理中期贍養費時,是以「合理」的準則作出粗略(broad-brush)的判決,而最主要考慮的因素為一貫的生活水平及支付一方的經濟能力。故若然申請的一方,在提出申請前突然大額增加支出,又或者當中包括一些非必要的項目,如去旅行、買禮物等,法庭是有機會將不必要的項目從中期贍養費中扣減。
分擔律師費
有人會問,為甚麼我要支付對方的律師費同我打官司?如果是一段長的婚姻關係的話,法庭很有可能最終會要求平分家庭財產,那麼現在丈夫支付的分擔律師費,可視為妻子預支其可分得的部份。由此可見,一場官司打到最後,其實律師費都是由家庭財產中支付。對一些財產數目不大的家庭來說,越早和解及作出適當的妥協,有時候會較由法官作出判決更好,因為家庭財產可以得以保存,而不是花在律師費上。
妥協的重要性
有人會視妥協等同失敗,故不惜一切爭取他/她們認為應得的東西,而不理會當中所要付出的代價。以筆者處理此類型案件的經驗,如能盡快理性地將一段關係的瓜葛解決,以後各自再過自己想過的生活,而無須被官司纏身多時,對很多人來說,是一種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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