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5/2013
變性人W為甚麼會贏?
何敏怡
何敏怡
何敏怡律師專長家事及婚姻法,2011年加入咸頓金仕騰律師行。
她為本港和外國客戶,就離婚、裁判分居、子女管養權及探視、附屬濟助、婚後協議、跨司法管轄權問題,以及離婚後事項提供法律意見;亦曾辦理民事訴訟和遺囑訂立及認證等事宜,且具有廣泛的庭上訟辯經驗。
何律師於1998年獲認許為香港律師,亦是婚姻監禮人,其主要專業服務範疇如下:司法管轄權爭議、離婚和裁判分居、分居協議、婚姻財產分配協議、婚前和婚後協議、子女管養權爭議、子女照顧及管束的相關法律程序、已婚或未婚父母的權利和責任、監護安排的相關法律程序、與《海牙公約》有關的父母擄拐子女離境問題及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向法庭申請委任受託監管人和提供相關協助。家事法庭
W贏了官司,受到報章新聞廣泛的報導。終審庭於完成審訊後不足一個月就頒下判詞,比筆者想像中來得快。
較早前有人問筆者W贏官司的機會有多大,筆者本來對W勝算的機會不抱有很大的期望,原因是香港雖然是先進的城市,但由大部分中國人組成的社會畢竟在某些傳統觀念上還是比較保守,而且W在之前的兩次審訊皆敗訴。但終審庭的判決是以4比1的大比數裁決W勝訴。
在判詞未出之前,筆者有想過此案例對同性伴侶要求同樣有結婚的權利是否有幫助。法官在判詞的一開始已經表明,該官司並非與同性婚姻的議題有關。
為生育下一代才結婚嗎?
根據筆者閱讀該判詞後的理解,在此案件之前,一般都接受《婚姻條例》的原意指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並以生育下一代為大前題,所以變性人不能生育這一點是拒絕接受他們可以結婚的重要原因。
不過外國很多案例亦指出,現代人對婚姻的觀念跟以前已大有不同,有人結婚不打算生小孩,亦有人生小孩但不打算結婚。如果仍然採用幾十年前的觀念的話,並不切合現今社會的情況。
法庭為甚麼准許變性人結婚?
法庭認為,一個已完成變性手術的人在經過痛苦的手術過程及漫長的階段後,並不可以回復原本性別的特徵。如果不容許他們以已經改變的性別與另一性別的人結婚的話,等同拒絕他們有結婚的權利,所以判有關的法例違憲,並認為有關條例中所指的女人包括變性人。
怎樣才合資格?
不過,筆者於較早前的文章中亦有提及,就怎樣才是合資格的變性人需要小心界定,否則又會引起更多的官司。判詞中指出有兩個做法,一是由法庭定出變性手術至某一程度可視為合資格,另一種方法是成立一個委員會,由專業人員審視每一個別情況而下結論該人是否合資格。考慮過一些外國的例子後,法庭認為後者比較有彈性,但要立法成立該委員會。
所以,法庭亦頒令暫緩執行命令十二個月,以給予立法機構充足的時間去處理法例上的問題。
雖然法庭於本案件中並沒有就同性婚姻表達任何立場,但若然法庭認為生育為婚姻的大前提已不合時宜,那麼,婚姻是否只應該局限於一男一女?相信不久的將來,很有可能有人會就同性婚姻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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