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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6

辭職後唔准請病假 打工仔感委屈 (晴報)

  【晴報專訊】有打工仔抱怨,在辭職後的交接期內因病告假,遭老闆留難,更要求他補回上班日。有人事顧問建議,僱主在情在理也應讓員工告假,如刻意留難或會令公司形象受損。

 

 

  有網民在討論區申訴早前遞信辭職,尚有半個月便離職,日前因身體不舒服向老闆告假,對方卻要求他補回上班日。帖文指:「佢可以畀我今日放假,但要第二日補番返工,又同我講好來好去,我咁做係搞唔到佢的,只會搞到其他同事。」事主指,上一手同事離職前也曾告病假並獲批,認為老闆厚此薄彼。有網民指,辭職後告病假屬「玩嘢」行為,認為他的老闆無錯;亦有網民支持事主,認為病假也不能請,難怪他要辭職。

 

  ExcelNet卓越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行政總裁梁美儀指,大部分公司容許僱員每月兩天有薪病假,建議僱主批准員工告假,建立良好印象。「僱主的所作所為,不是做給離開的員工看,而是做給在職的同事看。」

 

  她解釋員工會憑僱主對待態度,判斷僱主是否好老闆,從而影響工作士氣。她又提醒員工應避免於辭職後工作怠慢,「不要以為過了海就是神仙而hea做,資歷查核機制會影響將來事業發展。」她指有不少個案因員工在離職前留下好印象,最終老闆決定加薪挽留。

 

不應因一時情緒留難員工

 

  依依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營運總監馬盛邦亦指員工曾為公司帶來貢獻,僱主不要因一時情緒影響而令員工難受。他解釋,離職員工轉新工後,或會提及舊工作,如前僱主善待員工,自然會為其講好說話。

 

  勞工處表示,如僱員能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僱傭條例》並無條文容許僱主不讓僱員放病假,或要求僱員補回上班日。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員工生病告假是天經地義的事,如有醫生證明文件,僱主須給予員工有薪病假。」但員工如未能提供醫生證明告假,僱主亦有權要求員工補回工作日。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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