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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6

公司借故拖延簽約 請人如試工 (晴報)

  搵工看彩數,遇上蠱惑僱主隨時「被玩」。有網民稱女友返新工,但僱主遲遲不簽合約,月尾才指她不適合並「炒魷」。有工會代表指,法律規定試用期首月內解僱毋須通知期及代通知金,部分僱主鑽空子,或請人處理短期工作。

 

 

  每年6、7月都是畢業生搵工旺季,獲取錄亦不等於一勞永逸。有網民在職場討論區指,其女友早前找得一份貿易工作,惟上班後僱主遲遲不跟她簽約,「次次問HR,佢都話老闆唔得閒簽約。」惟至月尾時,其女友獲通知遭解僱,「原來上手跳草裙舞扭計加人工,特登請個新人返嚟,嚇窒佢大把人想做呢份工。」事主慨嘆女友更為此推掉幾個面試機會。

 

  大部分人批評這位僱主太差,做法明顯是借人過蹺。有過來人指試過返新工,面試說好月薪3萬元,月尾仍未簽約,僱主趁機壓價至2萬元,只好「劈炮唔撈。」亦有人指,試過返新工3日後即被炒,「乜都唔講就話你唔適合」,儼如被當試工。

 

舊員工「扭計」 新人僅做後備

 

  據《僱傭條例》,如工作設試用期,在試用期首月內,僱主或僱員終止合約,毋須通知期及代通知金。職工盟個人及社區服務行業職工總會組織幹事劉家樂指,部分僱主會基於上述法例「走盞」,找短期工處理緊急工作,然後在限期前以各式原因解僱員工。

 

  盈力僱員服務顧問培訓顧問黃錦翔指,一般上班首日,僱傭雙方會簽合約,惟部分細公司或因文件未備妥,或延誤數日才簽約,「因無合約細節,打工仔面對不確定風險。若簽約遭拖延,員工需考慮公司是否可信,決定是否做落去。」

 

以法例「走盞」 專家:注意細節

 

  黃續指,部分打工仔簽約只留意薪金及年假等,忽略工作內容說明,「曾有員工反映面試時說好做文職工作,返工才知要外勤等,為此感為難。」而面試多是部門主管,電話通知多由人事部負責,雙方或因溝通不足而有誤會,「如發現條件與面試時有出入,應了解清楚才簽約。」

 

  劉家樂亦指,部分年輕人喜歡經朋友轉介找臨時或freelance工作,建議盡量用文字紀錄有關工作薪金及工時等對談,萬一遇上賴帳也可用WhatsApp及WeChat等對話紀錄作證據。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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