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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

【諮詢總結】港交所將大致落實上市規則修訂諮詢 下周起接受申請

  港交所(00388)公布有關吸引生物科技及同股不同權公司上市的次輪諮詢總結,新訂的上市規則條文將於下周一(30日)生效,有意按新制度申請上市的公司可於同日起提交正式申請。

 

聯交所建議修訂《上市規則》,引入同股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列明其上市資格,及它們必須落實的投資者持續保障措施 (資料圖片)

 

 

《上市規則》新增生物科技章節

 

  港交所今日(24日)發表《上市規則修訂諮詢》總結,共收到283份對《上市規則修訂諮詢文件》的回應意見。整體而言,絕大部分對《上市規則修訂諮詢文件》的回應意見都贊成聯交所的建議。

 

  決定大致落實《上市規則修訂諮詢文件》中的建議,當中略有修改以反映回應人士對細節的意見及釐清部分《上市規則》條文的用意。

 

  聯交所建議在《上市規則》新增生物科技章節,並刊發指引信闡釋聯交所釐定按生物科技章節上市的申請人是否合資格及適合上市的考慮因素。

 

  聯交所建議《上市規則》增訂第八A章,列明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的上市資格,及它們必須落實的投資者持續保障措施,同時作下列修訂:

 

  包括不強制要求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持有申請以不同投票權架構上市的發行人不超過50%的相關經濟利益;澄清了可透過有限責任合夥、信託、私人公司或其他工具持有不同投票權時可接受的安排。

 

  聯交所建議為合資格發行人設立新的優待第二上市渠道,同時為香港投資者保留最重要的保障。

 

  本諮詢總結所載的《上市規則》條文及相關指引信將於2018年4月30日生效。

 

  有意根據新制度申請上市的公司在4月30日或之後方可正式提交申請。

 

  聯交所打算在7月31日或之前另作諮詢,探究可否允許法團實體享有不同投票權。

 

部分回應建議容納生科以外公司 港交所未有接納

 

  《上市規則修訂諮詢》部分回應人士認為,建議中容納新興公司上市的機制應該涵蓋生物科技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聯交所回應指,生物科技公司業務活動的監管機制令受規管產品的發展進度有外部目標可以依循,來自國際認可機構的監管,以及該等機構的不同批准階段,都可助投資者在缺乏收入或盈利等通常的估值指標的情況下,了解生物科技公司的性質,以及判斷這些公司將生產的受規管產品的發展階段。其他行業的新興公司未必會受限於如此嚴格的外部檢驗。

 

  基於上述理由,沒有採納回應人士的建議。

 

  另外,聯交所會批准未能通過財務資格的礦業公司上市,前提是該礦業公司可向聯交所證明並使聯交所確信其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整體而言擁有與該公司所進行勘探及/或開採活動相關的充足經驗。

 

表列上市規則改革條文修訂

 

  聯交所就同股不同權創新公司上市事宜今日發出市場諮詢總結,於《上市規則》條文中作出的修訂包括:

 

 

 

港所冀6、7月有新規下新股上市

 

 

  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預期,6月至7月份將有首批公司根據新制度上市,根據早前與部分公司進行的探討,預期有大部分公司可以準備提交上市文件,在今年夏季前,將有一定數目的公司可上市,而秋季之後,將有更大批數目的公司上市。

 

  至於小米會否成為首批上市公司之一,他未有評論,但透露與港交所探討的對象包括已經在美國上市的公司。

 

  他又重申,內地推出中國預託證券(CDR)是很大突破,但若果有關計劃只是以試點形式推出,對本港影響將會有限,但若果是大規模改革,本港將面對挑戰,但本港不能超越一個大型的市場亦屬正常,並認為中國推出改革並非要為了與本港競爭,而他亦沒有與中央溝通的渠道。

 

撰文: 採訪組

沒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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