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026 09:56

【黎智英案】保安局局長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命令剔除《蘋果日報》三間公司的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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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長擬建議剔除《蘋果日報》三間公司註冊
▷ 三間公司因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並判罰款
▷ 保安局依《公司條例》及國安法啟動相關法律程序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及作出判刑後,保安局局長按《香港國安法》第31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360C條展開相關程序,分別向《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讓該三間公司可在保安局局長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建議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該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之前作出申述。

  保安局發言人指出,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和3間被告公司,3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並判刑。3間相關公司各被判罰款超過300萬元。《香港國安法》訂明,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該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特區政府有責任就《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執行《香港國安法》相關規定。

  而法庭在裁決理由書中指出,黎智英密切管理《蘋果日報》並控制其編採方向;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均利用《蘋果日報》的平台發布煽動文章,以及請求外國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蘋果日報》高層人員對黎智英的意圖完全知情,並提供支持,落實黎智英的編採指示;控罪所指的串謀,得到《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的配合,它們是知情並願意參與其中。法庭亦在判刑理由書中指出,本案的「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屬於最嚴重級別;而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屬於罪行重大。

  發言人指,考慮到《蘋果日報》相關3間公司的定罪以及其所犯罪行的嚴重性等相關情況。保安局局長認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應禁止3間公司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因此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行使《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權力,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堅定維護香港市民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但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維護國家安全至為重要。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全面準確實施《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香港特區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禁止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在特區運作。
《經濟通通訊社12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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