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2012
復活節是銀行假定勞工假?(工黨 李卓人)
每年復活節假期,都有不少打工仔女問我:為什麼我們沒有假放?答案是香港有兩種假期制度:公眾假期(General Holidays)和法定假日(Statutory Holidays)。
早在1875年,香港已訂立《公眾假期條例》(Public Holidays Ordinance),訂明哪些日子為公眾假期和銀行假期,所以公眾假期亦俗稱為「銀行假」。該條例除了指明政府部門在假期當日暫停辦公,亦規定銀行在假期當日無需辦理與可轉讓票據有關的付款等事宜。其後條例經過多次修訂,英文名稱亦改為General Holidays Ordinance;時至今日,條例規定所有星期日和另外17日為公眾假期,包括復活節三日假期。
值得注意的是,《公眾假期條例》只是方便政府和商業運作,並沒有規定僱主需在公眾假期當日給予僱員有薪假日,部分僱員可在公眾假期放假,純粹是僱傭合約的條款。
至於法定有薪假日,則在《公眾假期條例》訂立差不多一個世紀後才出現。在1961年,立法局通過《工業僱傭(有薪假期與疾病津貼)條例》(Industrial Employment (Holidays with Pay and Sickness Allowance) Ordinance),訂明部分工人可享有六日有薪假期(農曆年初一、農曆除夕或農曆年初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冬節或隨後的元旦日),並在1962年4月正式實施。殖民地政府當年提出該條例的原因,是遵循國際勞工公約每年最少六日有薪假期的規定。在最初期,只有在工廠工作的勞動工人(manual industrial workers),或月薪700元月以下的非勞動工人,才可享有法定有薪假期,所以法定假日亦俗稱為「勞工假」。
至1974年,政府決定將有薪假期的規定納入《僱傭條例》,有薪假期仍維持在6日,而可享有法定有薪假期的非勞動工人的月薪上限,則跟隨《僱傭條例》的規定調高至1,500元。在1977年,有薪假期增至10日,加入了農曆年初三、重陽節、元旦日和一日浮動假期(如僱主沒有事先指明日子,則為七月第一個周日或八月第一個星期一)。當時代表立法局非官守議員發言的鍾士元指出,增加四日有薪假期會令工資成本提高1.3%,但考慮到香港的法定有薪假期日數比鄰近地區少(菲律賓10天、新加坡11天、印尼12天、台灣13天、日本14天),所以仍支持條例通過。
有關兩種假期制度的爭議,最早可追溯至1981年6月,當時殖民地政府曾就有關問題展開公眾諮詢。諮詢結果當然一如所料,僱員代表要求逐步劃一兩種假期,而僱主團體則反對增加有薪假期;政府的折衷方案是:作為第一步,先在1983年增加一日浮動假期,並在日後再作檢討。
不過,第一步之後卻遲遲未見第二步,殖民地政府一直沒有就再有薪假期提出修訂。直至1996年,時任職工盟主席的劉千石提出私人法案,將五一勞動節列為法定假日,並回歸前夕的立法局會議上獲得通過。可惜,特區政府一上任,即將該法例(連同其他三條包括反歧視工會和集體談判權的勞工法例)凍結。在勞工團體堅持下,特區政府終於同意保留勞動節為法定假日,但押後一年至1999年才實施。
政府和商界經常指,香港的有薪假期日數已比其他地區多。不過,要作公平比較,還應加上僱員享有的法定有薪年假。目前《僱傭條例》規定,年資三年以下的僱員,每年可享有七天有薪年假,隨後每年增加一天至最高14天,這跟大部先進經濟體每年四星期有薪年假比較,明顯遜色得多;香港即使增多五天法定假日,只是將兩者的差距收窄而已。
《工黨主席 李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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